湖南省国资委
国有资产专项监督检查办法
湘国资〔2023〕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系统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湖南省国资委强化防范系统性风险双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湘国资〔2023〕2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监督检查是指省国资委组织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使用情况、重大风险问题等方面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专项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分为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
(一)定期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上一年度竣工的重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抽查。
(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和外部线索提供的重点问题进行检查。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决策及立项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项目三年跟踪审计开展情况等,检查企业投资机制是否健全完善、投资项目决策是否科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投资是否取得预期收益。
第六条 流动资金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垫支、库存占用、信用政策和资金集中管理等,检查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是否科学规划,流动资金占用额是否合理控制,资金周转效率是否有效提升。
第七条 企业重大风险问题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上级批示交办的国有资产监督问题;
(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揭示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企业外部董事、总会计师反映的重大风险问题;
(四)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五)省国资委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六)其他重大风险问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实施方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抽调机关人员或企业审计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组成工作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由省国资委牵头提出安排方案的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编制年度计划。省国资委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项目。原则上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实施、本年度正在实施的国家审计项目或已纳入国家审计计划项目的,不再重复检查。
第十条 下达检查通知。省国资委在组织实施检查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相关事项。被检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采取调取账簿、查阅资料、现场盘点、个别谈话等方法实施检查。
被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应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研判分析,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有力,材料齐全;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出具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检查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下达整改要求。省国资委综合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企业充分沟通,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督促问题整改。省国资委督促被检查企业压实整改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专项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纳入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要求进行整改,并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对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监管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专项监督检查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匿不报、玩忽职守、泄漏秘密以及违反廉洁自律等情形的,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专项监督检查人员中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和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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