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三是某知名企业员工,离职后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该企业老总李四(知名企业家),对李四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李四的日常生活。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发表不实言论,在其微博上登载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张三主张其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消息是他的言论自由,且其发布的消息都是公司或者网络上传播的消息,不是恶意编造,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二、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本案而言,张三多次发布针对李四的不实言论,用词粗鄙低俗,对李四进行人身攻击,其言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李四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使李四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虽然张三是行使言论自由权,但已侵犯了李四的人格尊严权。
三、处理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在其微博上登载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四、案件启示
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一周年。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