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3日,某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某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健康检查前,应预先自主选择并对接本地公示范围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选择某县内的健康检查机构”。
二、案件评析
某县卫生健康局作为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但在印发文件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导致出台了限定各乡镇和县直单位选择某县内健康检查机构,排除县域外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内容,严重妨碍了该县健康检查市场的公平竞争。某县卫生健康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第三十七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处理结果
2022年3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该县卫生健康局积极整改,立即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响。调整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制定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四、案件启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湖南省国资委作为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措施时,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
法律依据:
1、《反垄断法(2007)》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