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 索引号:430S00027/2011-5987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1-09-20 00:00
  • 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主动公开以下国资监管信息:

  1.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2.省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4.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5.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6.所出资企业数量变动及名称变更情况;

  7.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8.省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9.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0.省国资委办公地址、电话;

  11.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2.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二)公开方式。

  省国资委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hngzw.gov.cn)、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省国资委申请公开其他国资监管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一)受理机构。

  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二院二办公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件:zwgk@hngzw.gov.cn

  联系电话:0731-82213520;

  传真号码:0731-82213521。

  (二)申请的提出。

  1.材料准备。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填写《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办理。

  省国资委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应正式登记受理。省国资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省国资委依申请提供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国资委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国资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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