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湘国资〔2024〕96号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采购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驻委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南省国资委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24年10月23日
湖南省国资委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采购工作管理,防范控制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及集中采购范围参照《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发文件为准,目前标准为货物项目50万元、服务项目80万元、工程项目100万元,含本数)。
(二)自行采购,是指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自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框架协议采购;
(八)合作创新采购;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自行采购优先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第七条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八条 按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建立岗位间的协同和制衡机制。委机关应分别明确采购专员、采购主管,分别负责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事项,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管理等岗位有效衔接,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
第九条 实行定期轮岗。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在同一岗位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4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5年定期专项审计的控制措施。实行政府采购在岗监督、换岗审查和离岗责任追溯机制,对轮岗后发现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对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其中采购专员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所有采购活动,采购专员代表委机关履行采购相关程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工程招标采购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为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工作执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采购专员职责:
1.起草委机关采购有关制度和规定;
2.汇总需求处室(单位)年度采购预算;
3.审核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条款;
4.负责在网上申报经分管办公室委领导审定的采购计划;
5.会同法律顾问对采购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6.负责采购活动各环节采购信息公开;
7.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上录入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8.负责管理采购档案;
9.负责汇总采购信息数据统计;
10.负责20万元以下保障机关正常运转需要的定点直采业务,并定期报账;
11.配合巡视、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采购检查。
(二)办公室采购主管职责:
1.审核委机关采购有关制度和规定,按规定流程审批;
2.审核需求处室(单位)年度采购预算;
3.负责审核在网上申报的采购计划;
4.对采购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5.负责审核采购活动各环节采购信息公开;
6.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上审核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7.负责审核采购信息汇总数据统计;
8.负责审核20万元以下保障机关正常运转需要的定点直采业务;
9.配合巡视、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采购检查。
第十四条 需求处室(单位)为采购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处室(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报采购专员汇总;
2.负责拟定采购项目呈批件,报委领导审定,2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按经费审批权限分别提请行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3.负责派出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人不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
4.配合采购专员组织实施具体采购项目;
5.负责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
6.项目验收后负责提请财务报账流程;
7.配合采购专员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8.配合采购专员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上本处室(单位)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为采购工作的法务支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由法律顾问对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书进行法律审查,协助处理采购活动中的法律纠纷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机关纪委为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对采购程序、采购效能、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包括自行组织采购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原则上20万元以上项目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另须在湖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上报获批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代理公司。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动态调整)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须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其他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动态调整,目前标准为200万元)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 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 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七)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机关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二项情形,委机关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八)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采购程序及要求
(一)采购前期工作
1. 年度预算。需求处室(单位)须提前计划,在当年10月前交采购专员汇总,编制次年采购预算。
2. 调整预算。需求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资金来源后,报采购专员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二)采购中期工作
1. 项目发起。需求处室(单位)起草呈批件说明项目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采取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会签办公室,报委领导审批。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报行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党委会审批。
2. 前置审批。按规定须在申报预算前进行前置审查、报批立项、技术评审及概算评审的,由需求处室(单位)组织实施,采购专员配合。
3. 预算评审。按《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湖南省省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须在采购前进行预算评审的,由需求处室(单位)组织实施,采购专员配合。
4. 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项目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需求处室(单位)负责确定项目的采购需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5. 采购计划备案。单项采购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的,采购专员根据需求处室(单位)提交的呈批件、评审文件等资料,提请省财政厅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并取得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6. 组织实施采购。
(1)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专员与其联系;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专员会同需求处室(单位)在机关纪委监督下选取。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专员报法律顾问审查、需求处室(单位)确认、分管委领导审定后,需求处室(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协议。
(3)制作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由需求处室(单位)配合采购专员制作,经法律顾问单位审查(信息化项目还须经信息中心会签)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4)发布采购文件。采购专员按有关规定及审核流程进行发布。
(5)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由采购专员会同需求处室(单位)组织并确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的,均须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评审;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组织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须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评审,其他项目可在采购代理公司进行现场评审。
信息化项目现场评审须由信息中心派1名采购人代表,机关纪委派1名专职或兼职纪检监督员,需求处室(单位)派1名工作人员;非信息化项目由需求处室(单位)派1名采购人代表,机关纪委派1名专职或兼职纪检监督员。需业主评委参与评审的,业主评委原则上由需求处室(单位)派出。
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6)确认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结果报送采购专员,采购专员报批后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7)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经采购主管审核后进行公告。
7. 简易采购。需求处室(单位)起草呈批件说明项目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采取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会签办公室,报委领导审批。1万元(含)以下可以直接采购;1~5万元(含)采取询价方式;5~20万元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需求处室(单位)确定供应商后,由采购专员在电子卖场上采购,需求处室(单位)负责验收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报账。
20万元以下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定点采购项目,如邮电费、取暖费、办公费、维修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由采购专员直接采购并负责报账。
(三)采购后期工作
1. 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采购专员须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送需求处室(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单位审查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2)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需求处室(单位)可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合同(在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申报跨年度预算,分年度填报预算金额)。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求处室(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在预算范围内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自行采购:采购专员经需求处室(单位)确认成交结果后,与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上签订采购合同。
2. 合同备案。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专员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委门户网站“政府采购”栏公示。
3. 项目验收。需求处室(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1)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由需求处室(单位)派出2人,加上采购专员,共同参与验收。大型项目、复杂项目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自行采购项目由需求处室(单位)派出1人及采购专员共同参与验收。
(2)验收结束后,全体验收人员书面确认,对验收结果负责。
4. 资料归档。采购专员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整理全套采购资料归档。全套资料的复印件应及时留档,原件交需求处室(单位)报账。
全套资料包括:呈批件等项目启动资料、专家评审报告和财评报告、采购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5. 资金支付。需求处室(单位)须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至办公室报账。
报账资料包括:发票及明细清单、呈批件、采购合同及验收资料等。20万以上项目需分别提供会议纪要(行政办公会/党委会)。
第二十条 评价与监督
办公室制定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评分依据。机关纪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机关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