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国家及省级层面政策清单

  • 索引号:430S00/2020-053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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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3-13 18:26
  • 名称: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国家及省级层面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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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国家省级层面政策清单

截至2020310 224条)

、财税支持政策(56

(一)国家层面20

1. 3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2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2. 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2019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3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3. 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偿。3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4. 要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快落实到位。(《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5. 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6.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7. 20201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8.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9.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10. 20201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11. 通过补贴、贴息、政府储备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在产地和销地增加商业库存。(《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

12.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2019-2020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商互联工作事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保供工作,相关资金不受《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中70%资金比例用于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限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商务部财政部

13.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工信明电〔202014工业和信息化部)

14. 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工信明电〔202014工业和信息化部)

15.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

16.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

17.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16日延长至323日;对3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税总函〔202037,国家税务总局)

18.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税总函〔202037,国家税务总局)

19. 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国开办发〔20205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20.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国开办发〔20205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

(二)省级层面36

1. 202011日至3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2.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3.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4.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5. 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6. 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7. 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8. 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9. 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10. 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11. 20202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12.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13. 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14. 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优先落实复工复产、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强农惠农政策。当地政府要根据带贫规模和作用发挥情况明确支持政策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当前脱贫攻坚工作的十条措施》,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5. 对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增加的物流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及时安排外贸和加贸等各项扶持资金和补贴,适当补贴参展企业的人员和物流费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商务厅

16. 鼓励外贸企业加强线上营销推广,对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商务厅

17.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稳定和扩大业务规模,对稳定或扩大到一定跨境电商业务规模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线上跨境电商业务培训费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商务厅

18. 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9. 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1. 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2.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3. 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11日至3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4. 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5. 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湘税发〔20201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6. 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可延缓申报,予以减免对重点联系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湘疫防物资办〔20206,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

27. 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

28. 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

29. 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保供,因原材料、物流、用工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经核定后,由省财政给予应急生产专项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

30. 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无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湿化治疗仪、消毒机、红外测温仪、核酸检测试剂和设备、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增值税降税率和期末留抵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等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湖南省财政厅)

31. 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等物资研发活动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湖南省财政厅)

32. 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湖南省财政厅)

33.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21》,湖南省财政厅)

34. 在疫情期间,对省确定的30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湘农联〔202019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5. 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湘农联〔202019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6. 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50%贴息;将水稻有序抛秧机、粪污罐等新增纳入补贴范围;将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田间轨道运输机列入新产品补贴试点;将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秧纳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补助内容。(湘农联〔202019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金融支持政策(38

(一)国家20

1. 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2. 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 2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3. 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2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4. 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3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5. 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对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支持。3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6. 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理缓交保费;建立受影响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商财函〔202050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7. 加强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推广“信保贷”等银保合作模式,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商财函〔202050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8. 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商财函〔202050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9.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财金〔2020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10.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财金〔20203,财政部

11.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财金〔20203,财政部

12.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财金〔20203,财政部

13.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银发〔20202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14.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发改办财金〔2020111发展改革委)

15.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发改办财金〔2020111发展改革委)

16.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发改办财金〔2020111发展改革委)

17.2020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财办农〔20206,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18. 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应急厅〔20205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

19. 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包括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在内的涉农行业扩大信贷投放。(发电〔202039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供销合作总社国铁集团农业发展银行

20. 农业发展银行要对国家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择优提供信贷支持。(发改电〔2020394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供销合作总社国铁集团农业发展银行

(二)省级层面18

1. 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2. 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3. 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4.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湘疫防物资办〔20206,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防疫物资保障组办公室)

5.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做到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周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做好续贷政策安排。(《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6. 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发放的贷款要执行优惠利率。(《金融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条措施》,湖南农信联社)

7. 对使用专项再贷款支持或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优惠的名单重点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100个基点。(《金融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条措施》,湖南农信联社)

8. 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湘市监发〔202017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云服务提供商在疫情期间提供免费服务,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运用云服务资源做好复工复产。对免费开放云服务资源成效明显的企业,在申报有关专项时优先给予支持。(《关于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和云计算支撑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通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 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1.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2. 省财政对单个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最高补偿金额由100万元提高到110元。(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3. 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100个基点,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4. 省融资担保集团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减少50%(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5. 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6. 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7. 对投资于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省财政优先给予补助。(长银发〔202019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18. 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1%下调至0.5%;对到期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担保费补贴(湘农联〔202019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稳岗就业支持政策(44

(一)国家层面19

1.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2.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3. 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国办发明电〔20206,国务院

4. 2020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医保发〔20206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

5. 2020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人社部发〔2020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6.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20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7. 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人社部发〔2020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8. 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人社部发〔2020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9.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人社部发〔2020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10.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人社部发〔2020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11.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人社厅明电〔2020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人社厅明电〔2020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 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国科火字〔202038科技部火炬中心)

14. 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国科火字〔202038科技部火炬中心)

15. 鼓励重点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参照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16. 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17. 鼓励支持贫困劳动力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18.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担负疫情防控重点任务的单位,适当减免招聘服务费用。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条件的,各地应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人社厅明电〔2020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9. 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人社厅明电〔2020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省级层面25

1. 大力开展“互联网+”视频招聘活动、大力开展“互联网+”就业手续办理、大力开放 “互联网+”线上课程。湘教毕办〔20201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 鼓励企业留岗稳岗,增加农民工返城返岗就业机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岗返还补贴。(湘农工办发〔2020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湘农工办发〔20202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 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在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适当给予就业补贴。(《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当前脱贫攻坚工作的十条措施》,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 协调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优先保留贫困员工劳动关系对因疫情影响暂不能返岗工作的贫困户员工优先保留其原有就业岗位不予裁员减员。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落实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资金的政策。(《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当前脱贫攻坚工作的十条措施》,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6.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湘人社规〔20202,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

7. 20202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湘医保发202010,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8. 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湘医保发202010,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

9.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湘医保发202010,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10. 20202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湘医保发202010,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

11. 20203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湘人社规〔20202,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

12. 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湘人社规〔20202,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

13. 加大以工代训补贴力度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2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

14. 省级新增1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湘人社规〔20202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

15. 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湘人社规〔20202,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财政厅)

16. 对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卫健委

17. 支持就地就近解决就业,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卫健委

18. 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社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卫健委

19. 2020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湘人社规〔2020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 2020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湘人社规〔2020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1.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湘人社规〔2020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2.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湘人社规〔2020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3. 省属监管企业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加班的按规定予以补休(不计入年假),由此产生的加班工资、临时性补贴等工资费用作为2020年的核定增加工资,不与效益挂钩。《关于鼓励支持监管企业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国资委)

24. 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重大专项任务,纳入2020年度省属监管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获国家、省级书面表彰表扬的企业,在考核评比时,予以加分奖励。《关于鼓励支持监管企业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国资委)

25. 省属监管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对优秀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使用,按“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行容错免责备案,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关于鼓励支持监管企业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国资委)

、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支持政策43

(一)国家层面21

1. 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原则上要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国办发明电〔20206,国务院

2. 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国办发明电〔20206,国务院

3. 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国办发明电〔20206,国务院

4. 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国办发明电〔20206,国务院

5. 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国办发明电〔20206号,国务院)

6. 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国办发明电〔20206,国务院

7. 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国办发明电〔20206,国务院

8.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税总函〔202028国家税务总局

9. 20202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税总函〔202028国家税务总局

10.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和核准,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发改电〔202066发展改革委

11. 引导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全面实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申办系统无纸化。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商综发〔202030商务部

12. 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市监注〔2020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3. 质量认证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咨询释疑、沟通整改等服务功能。根据疫情发展及认证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方式完成审核/工厂检查相关程序,待疫情解除后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工厂检查。(市监认证〔20209,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4. 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市监认证〔20209,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5.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本地区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名单,实行目录名单管理。要摸清一线员工人数,核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数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优先保障。(商办流通函〔202044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16. 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

17.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相应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

18.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

19.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

20. 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

21.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疫情防控相关招标项目的业务办理予以专门优先保障。(发改电〔2020170,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层22条)

1.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2. 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3. 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4. 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5. 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6.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7. 全面简化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行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服务。(《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积极支持企业恢复和扩大产能,启动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特殊管理措施,支持企业增加防疫消毒物资生项目。(《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着力化解企业经营运行难题,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即时办理,利用知识产权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简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流程,延长电梯维保周期,合理维持认证、许可证书周期,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推行市场主体年报联络员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服务。(《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12.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13. 对临时性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14. 对需要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15. 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16. 开辟安全生产许可特别通道,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生产、扩产防疫物资的省重点联系企业,其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下达的命令、决定视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湘应急函202031,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17.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模式”,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委派专人负责指导企业科学、安全满负荷生产。湘应急函202031,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18. 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供应企业按“一企一案”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方案,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湘应急函202031,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19.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的,证件的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后30天。(湘应急函202036,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 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湘自然资发〔20205,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1. 省属监管企业组织开展紧急性施工作业、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生产运输、保障供应管理等疫情防控中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减免的物业租金,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处理。《关于鼓励支持监管企业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国资委)

22. 省属监管企业为防控疫情捐赠的资金或物资,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处理。《关于鼓励支持监管企业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国资委)

、物流运输支持政策12

(一)国家层面7

1. 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绿色通道”政策,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畅通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通道,不得拦截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等农资运输车辆。对承运的企业和车主,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务院

2. 有序恢复公路运输服务,湖北省以外地区要结合复工开学安排,有序恢复城际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公运输服务,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运力供给和乘车安全,统筹做好错峰出行。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物资运输。(《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国务院

3. 31日至6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3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4. 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保障环节收费。3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5. 鼓励各地采取阶段性减“份子钱”等措施,尽快出台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的后续支持保障政策。3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6.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630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9

7.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217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二)省级层面5

1. 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并减免通行费(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2. 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3. 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4. 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5. 2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湘政发〔2020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六、降成本支持政策(31

(一)国家层面21

1. 在电子商务领域,鼓励电商平台企业为平台商户复工提供支持,适当降低平台商户的佣金费率,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 复工产的通知》,商务部

2.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6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金〔20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3.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建金〔20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4.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建金〔20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5. 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6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建金〔20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6. 对贫困地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采取减免费用、设立专区、便利证明开具程序。(《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

7. 电商企业要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滞销地区商户的针对性帮扶,减免培训费用,提供运营诊断等服务。(《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

8. 物流企业要引导物流资源向滞销地区倾斜,针对滞销产品降低物流配送费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商务部

9. 对在疫情期间已到站但无法及时卸载的化肥等农资,协商减免延时费、滞纳金、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发改电〔202039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供销合作总社国铁集团农业发展银行

10.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范围和标准: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

11.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重点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推出特惠流量包等精准帮扶举措。(工信厅通信函〔202034工业和信息化部)

12.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上述措施,自202031日至2020630日执行。(发改价格〔2020291,发展改革委

13. 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上述措施,自202031日至2020630日执行。(发改价格〔2020291,发展改革委

14. 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31日至5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国市监注〔20203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5.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国市监注〔20203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6.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国市监注〔20203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7.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国市监注〔20203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8.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建办市〔2020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9.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建办市〔2020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 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建办市〔2020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1. 202031日至20206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发改价格〔2020291,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层面10

1. 切实降低外贸企业业务成本。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作用,利用平台公司的资金和信贷规模优势广泛代理中小微企业进出口,降低中小微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推动出口信保保费进一步降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商务厅

2. 加大惠企帮扶力度,在税费租金减免、信贷融资支持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商务厅

3. 202021日至6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湘发改价调〔202080,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4. 202021日至6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15”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量电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湘发改价调〔202080,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5. 202021日至630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湘发改价调〔202080,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6. 202021日至630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湘发改价调〔202080,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7. 2020222日开始,非居民用天然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终端销售价格较现行采暖季价格整体下降0.40/立方米。(《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8. 湖南省非居民用气量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管制气量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下降21%,其基准门站价格较国家规定价格1.82/立方米下降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原购销合同基础上下降21%,原购销合同上涨幅度超过21%的部分(最高上限涨幅45%),降费成本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9. 对直供用气企业销售价格下降20%。对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湖南分公司直供的工业、化工、电厂等用户,销售价格在原综合价格基础上降低20%(《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10. 对化肥生产企业终端销售价格下降5%。对化肥企业综合用气成本进一步给予大幅度优惠,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下降5%,传导至终端生产企业用气价格同步下降5%,各地要做好协调推进,保障春耕化肥等农资生产。(《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国家及省级层面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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