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怀德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兵器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步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调研和出台实施意见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省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明电〔2011〕117号文件精神,我委着力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策体系、落实责任主体、做好稳定工作等方面落实推进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并牵头开展了一系列具体工作:一是对厂办大集体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厂办大集体的总体情况,初步估算了改革成本;二是对厂办大集体情况采取分类分组的办法进行实地调研,并提请省政府明确了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工作思路,包括改革范围、目标原则、政策体系、组织领导、工作机制、阶段性工作部署等;三是研究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衔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了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1+6”政策性文件,涵盖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资产处置办法、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职工身份认定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地资产处置办法等,并上报省政府研究审定。根据工作部署安排,去年我委再次就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体系征求了省直各相关单位、市州政府意见。下一步,我委将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协调汇报,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争取尽快出台我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意见。另外,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中央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建议在湘中央企业可参照原中国南车处理所属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做法,按照中央政策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我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继续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在湘央企做好相关改革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提请省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深入省内兵器企业开展调研,掌握改革情况,推动改革进程。
二、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职工参保续保及工伤保险的问题
据了解,厂办大集体绝大多数已处于关闭停产状态,职工长期离岗,改革费用缺口较大,尤其是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助解决存在困难,而这部分资金缺口企业和地方又无力承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就职工参保续保及工伤保险问题,提出建议:一是养老保险方面,明确提出养老保险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只有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的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医疗保险方面,根据原湖南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1号)文件精神,对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参保资金由企业自行缴纳,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借款,待企业效益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重组时从企业资产变现或清算资金中扣还;但须逐年申报确认,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缴纳,参保资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筹解决。三是工伤保险方面,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时,对于1至6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另外,关于你所提将特困群体纳入补贴和救济范围问题,不在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覆盖范围内,需要财政、人社、民政、工会等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来加以解决。我委将结合部门职责,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精神,继续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企业职工民生问题,对改革企业困难职工予以重点帮扶。
感谢你对国企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省国资委改革改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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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