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027/201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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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1-09-19 11:47
  • 名称: 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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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办发[2001]36

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改革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政府已颁布《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决定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1、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近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企业效益明显好转,活力日益增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管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就是在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2、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机构改革后,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政府放松或放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政府在为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过程中,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和对企业经营管理监督力度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加快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措施。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和意见,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者行使选择经营者权力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体现了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有利于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总体安排

 4、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精心组织、分批派出。第一批选择对全省经济发展、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在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经营机制、管理基础等方面有典型性、代表性的14户国有企业,派出6个监事会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明年下半年再派出第二批监事会。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实施到位。     

 5、目前只向省属重点企业中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厂(矿)本部派出监事会,对这些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派出监事会,但监事会有权依照省政府147号令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投资项目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即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工作就监督到哪里。国有独资企业已设立内部监事会的,在省政府派出监事会到位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予以撤销,企业可依法按规定派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由省政府派出。

  三、国有重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查

  6、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要突出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这两个重点,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7、企业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详实提供企业的情况。要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拒绝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

  8、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在经企业主要领导人审定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必须报监事会备查。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监事会成员是党员的还可以列席企业党委(党组)会议。企业有关重要经营管理、经营决策、投资项目、产权变动等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四、切实抓好监事会检查报告的落实

 9、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是衡量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水平的综合性材料,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及时发现企业问题、有针对性采取纠正和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

 10、经省政府审定批复的检查报告,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其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未听取检查报告意见的情况下,不得研究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事宜。

 11、计划、经贸、财政、审计、劳动、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检查报告作为重大项目论证审查、实施债转股、兼并破产、国有资产管理、信贷扶持、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政策、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检查报告涉及行政处罚案件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涉及侵害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地落实维权事宜;涉及企业生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做好落实工作。

 12、监事会管理机构要认真抓好检查报告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报省政府。

  五、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干部队伍建设

  13、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业务熟悉、专业对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列入《中共湖南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人选经省委审批后,由省政府任命、派出。监事会管理机构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管理工作。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选拔、任命,采取选调与公开招考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从财会、审计、金融等经济管理专业人才中选拔。兼职监事的选拔,主要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级干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企业的职工代表和高级专家学者中选聘。

 14、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监事会主席实行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的方式,党组织关系转入监事会管理机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所在单位,享受原所在单位同级别人员的同等待遇,不占原所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专职监事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监事会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5、所有监事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后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业务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根据需要,可选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参加国务院举办的监事会培训或出国进行专业培训以及业务交流合作。

 16、监事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即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要严格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要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17、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自身建设,建立符合监事会特点的奖励和约束机制,奖励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对企业重大违法乱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失职的、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或者在进驻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健全监事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顺利实施

 18、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听取监事会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19、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与监事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协调,需要抽调力量参与监事会的重大专项检查的,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监事会的联系,相互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监事会查实有关情况,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要注意与监事会协调,加强沟通,避免重复。

 20、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派出监事会名单,分批核定监事会的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每批监事会的开办经费和人员选拔、业务培训。聘请专业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重点专项检查的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好监事会的正常经费预算、工作用车和办公用房,并尽快制定监事会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监督检查的食宿标准和交通通信补贴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21、派出监事会的企业所在地的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监事会的工作,明确提供服务和协调的部门,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协调和工作条件。

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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